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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东南州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政策宣传手册

    信息发布者:mrtpytp
    2019-05-12 12:52:00   转载

    根据省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两个一律”的要求,为促进各县市做好易地扶贫搬迁旧房拆除工作,州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省委省政府和省指挥部出台的有关文件精神,摘录制作成旧房拆除政策宣传手册,以供参阅。

    一、为什么拆旧房?

    一是国家政策规定。2016年7月国家发改委地区经济司、国务院扶贫办规划财务司印发了《关于抓紧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做好城乡建设用地节余指标省域流转使用工作,对于迁出区具备条件的宅基地要全部复垦,避免出现用地‘两头占'问题,切实保障易地扶贫搬迁还款来源”。

    二是防止举债建房。仅靠人均2万元住房补助难以满足规定面积建房需要,故增加人均1.5万元拆除旧房奖励,整合用于建房、简装等用途,目的减少贫困户筹资压力。

    三是促进生态修复。拆房后及时复垦复绿,缓减居住区生态压力,促进自然生态的修复。

    四是保证还款来源。新一轮易地扶贫搬迁超过80%的投资靠中长期贷款,需要政府逐年还清。拆旧复垦后,可以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通过指标省域流转,筹集部分还贷资金,减少政府还款压力。

    五是保证公平公正。易地扶贫搬迁是脱贫手段“五个一批”之一,贫困户几乎不花钱就能在城市拥有一套简装住房,以5口之家100平米凯里城区市场价近45万元,进城后政府还要帮助培训和解决就业,提供城市优质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如果不拆除旧房,农村城市“两头占”,对于其他非易地扶贫搬迁脱贫的贫困户有失公平,进而容易引发攀比和不稳定。(黔迁指办发〔2017〕8号)

    二、拆除哪些房?

    搬迁对象搬迁后,搬迁对象原居住地所有住房应全部拆除并及时开展宅基地复垦工作。对搬迁后拒不拆除旧房的,取消易地扶贫搬迁资格。(黔迁指发〔2017〕5号)

    三、共户拆不拆?

    对于几户共同居住但未整体搬迁的,拆除搬迁户旧房会影响其他未搬迁户安全居住的,可以不拆除搬迁户旧房,同时搬迁户也不得享受旧房拆除奖励,搬迁户对应拆旧房奖励的建房资金,经签订相关协议,由地方政府先行从住房投资中列支相应资金用于住房建设,待搬迁户稳定脱贫补足相应资金后办理房屋相关手续。(黔迁指发〔2017〕5号)

    四、纳入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名录和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名录的自然村寨、国家民委和贵州省命名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是否纳入旧房拆除范围?

    不列入旧房拆除范围。但是为了减少搬迁户筹集住房资金压力,建议动员和鼓励搬迁户拆除原有居住旧房,否则人均1.5万元旧房拆除奖励资金需要补缴。(黔迁指发〔2017〕5号)(黔迁指办发〔2017〕8号)

    五、无房户能否享受旧房拆除

    奖励?

    搬迁对象中的无房户不给予旧房拆除奖励,由地方政府先行从住房投资中列支相应资金用于住房建设,待搬迁对象稳定脱贫后可按旧房拆除奖励标准补足差额后根据有关规定处理。(黔迁指发〔2017〕5号)

    六、对迁出村寨中少量质量好、面积大的住房,如何处理?

    可以适当保留作为生产管理用房,但是产权收归集体所有。(黔迁指办发〔2017〕8号)。建议在实际操作层面,很难把关,不予实施。

    七、拆房后宅基地复垦后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谁?

    属于搬迁户。(黔党发〔2017〕6号)

    八、旧房拆除奖励资金为什么不发给搬迁户?

    新一轮我州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坚持“三集中”,一是坚持县城集中安置,二是坚持县级集中统建,三是坚持县级集中简装,搬迁群众人均只需筹集2000元即可在县市城区拥有一套人均20平米的住房。对于实行统规自建的住房,待搬迁户拆除旧房后,可以享受人均1.5万元的旧房拆除奖励。而我州新一轮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全部实行统规统建,目的是保证住房建设质量和加快建设进度,其人均1.5万元旧房拆除奖励资金,已统一用于住房建设,故需搬迁户入住新房后,要及时拆除旧房。(黔迁指办发〔2017〕8号)

    九、搬迁安置房房产证什么时候可以办理?

    “十三五”期间不得发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产权证。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的产权证办理问题,待2020年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后再另行通知,在此之前,各县市一律不得发放易地扶贫搬迁房屋产权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安置房产权证办理仍按原规定执行。(黔迁指发〔2018〕2号)

    十、搬迁安置房多少年能上市

    交易?

    对使用国有土地建设的安置房,地方政府要及时办理产权手续,对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搬迁房,及时办理确权登记,安置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黔府发〔2016〕22号)

    十一、旧房如何拆除和复垦,谁组织验收?

    旧房拆除可由农户按协议规定的时限自行拆除,也可由政府组织拆除;宅基地复垦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由农户复垦政府按0.3万元/人补助。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建新留用耕地和拆旧复垦耕地的质量等级评定,并对照建新留用的耕地面积和等级,对拆旧复垦的耕地进行严格审核验收,确保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后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黔府发〔2016〕22号)(黔府办发〔2016〕27号)

    十二、拆除旧房后能否在原有宅基地修建住房?

    不能。一方面拆除旧房后,其宅基地需要复垦复绿,复垦复绿后其土地性质已经转变为耕地,依据现行国土部门政策规定,在耕地修建房屋,是不允许的。另一方面拆除旧房后,搬迁户在原宅基地进行修建住房,属于用地“两头占”的现象。2016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经济司、国务院扶贫办规划财务司印发的《关于抓紧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规定,即“做好城乡建设用地节余指标省域流转使用工作,对于迁出区具备条件的宅基地要全部复垦,避免出现用地‘两头占’问题,切实保障易地扶贫搬迁还款来源”。

    <旧房拆除政策依据文件附录>

    1.《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精准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若干政策意见》(黔党发〔2017〕6号);

    2.《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6〕22号);

    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登记办法>等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7号);

    4.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印发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黔迁指发〔2017〕5号);

    5.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修订《贵州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宣传提纲》、《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贵州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指南》等文件的通知(黔迁指办发〔2017〕8号);

    6.《省易地扶贫搬迁指挥部关于织金县扶贫生态移民指标转卖问题的通报》(黔迁指发〔2018〕2号);

    7.国家发改委地区经济司 国务院扶贫办规划财务司《关于抓紧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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